广东向全国人大建议政党不再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

全国人大调研组日前赴广东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行调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该省部分意见汇报给全国人大。

这些意见包括以下几点:改革候选人提名办法,建议选区政党一般不再提名,以激发选民积极性,提高民主化程度;

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取消酝酿协商办法,改为由预选确定,让被淘汰出局的初步候选人心服口服;

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和代表候选人与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

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另外,增加“罢免人大代表”的法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代表当选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渎职,选民可立即提出对其罢免。(检察日报 左志红)

广东人大代表向人大建议:罢免不干事代表

只把“代表”头衔当“尚方宝剑”却不干事的代表,选民应可以提出罢免。日前,全国人大调研组在广东就《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征求意见,广东地区的人大代表相继建议,完善罢免不称职代表的启动程序,同时允许被选举人进行竞选宣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初审,在提交二审前,全国人大于本月20日到广东进行立法调研。连日来,调研组先后走访了省人大、广州、深圳、东莞等地人大,征求修改意见。在调研过程中,对于修正案拟规定的,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提出罢免要求。那么什么情况下,选民可以提出罢免呢?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有关人士建议,增加“罢免人大代表”的法规实施细则,并且规定:代表当选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渎职,选民可立即提出罢免。如果尚未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可由选区或选举单位表决撤消其当选资格;如果是一般性工作失误或履行代表职责问题,需经一年以后,才可联名提出罢免。(国际在线 刘恩峰)  

中国网综合消息 200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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