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香港特别行政区
1.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2.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18个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
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中 西 区
东 区
九龙城区
观 塘 区
南 区
深水埗区
黄大仙区
湾 仔 区
油尖旺区
离 岛 区
葵 青 区
北 区
西 贡 区
沙 田 区
屯 门 区
大 埔 区
荃 湾 区
元 朗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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