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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河流往往会流经多个行政区域——县、市、省甚至跨国,上游地区工业或生活污水排放,使下游区域工农业生产遭受损失,造成上下游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河流跨区域污染问题突出,上游对下游区域污染事故日益突出。如豫鄂交界地区白河污染、江浙边界水污染、苏北鲁南龙王河污染等等。因此,重视跨界水污染问题,加强流域水环境管理,理顺上下游区域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减少跨界水环境纠纷,实现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共赢和共享,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长期以行政区域为单元控制流域水污染
虽然我国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确定了我国水污染控制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流域管理是以部门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人为地将一个整体的流域按行政区划实行地方和部门的分割管理,必定助长地方保护与部门保护,阻碍流域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导致流域上下游间的污染转嫁,引起地区之间的污染纠纷,加剧流域各地方利益的矛盾冲突,阻碍流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缺位
治污责任主体缺位是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和管理的难点。虽然我国环境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环境质量负责,但对流域沿岸的各地方政府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监督,在现有考核体系中,地方政府缺乏全局意识,只顾及自己的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忽视对流域下游的环境影响,对下游造成的污染问题通常就被“高高挂起”。同时作为流域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城市,都无法超越其余城市成为流域污染的责任主体,导致跨界水污染纠纷的长期存在。
3.流域水功能区划的不完善
依照国外经验,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还存在许多问题:缺乏统一的流域区划技术体系;目前多以水体现状使用功能为基础进行划分,缺乏水生态系统完整性体系;以行政区为基础划分,缺乏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协调的科学基础等,这些都成为实施我国跨区域水环境管理的难点,也是跨界水污染纠纷的一个潜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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