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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5  | 文章来源: 成都日报

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了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部分代表委员呼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无疑,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其功能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被强化、放大,这种做法的弊端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年代日益显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副会长李玉玲指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就是户籍制度造成的。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

杨春兴委员提交了一份《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的大会发言,他认为,现在对于户籍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家都有认识,但关键是户改以后二元结构要改变。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杨春兴委员建议: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尽快修订《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清理并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不平等待遇,切实解决传统户籍管理中的问题。

杨春兴委员认为,制度的公正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阻碍经济全面发展的体制,就应当予以破除。

回音

因户口造成的同命不同价有望近期改变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

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将相差16万多元。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递交议案呼吁司法部门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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