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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全国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5  | 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目前以‘块’为主的行政监察体制不利于监察工作,全国监察机关应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省级监察部门由监察部派驻制度、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肖红提交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议案,建议改革目前的行政监察体制,以切实增强行政监察力度。

肖红代表介绍,目前,我国监察机关采取的是按照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体制,即以“块”为主的监察体制。由于地方保护等,这种体制已显露出许多弊端,一些该查的案查不下去,一些该处理的人处理不了,严重影响了职能的发挥。前几年发生的“嘉利来股权案”就是一例。

肖红代表说,目前,纪委系统已加强了垂直管理,国家各部委局的纪检组长大部分由中央纪委派驻,一些省市的纪委书记也有派驻迹象。2006年12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沈德咏接任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以中央纪委常委身份执掌地方纪委;中央国家机关原纪工委书记马志鹏被任命为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原副书记臧献甫接任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一职。

与此同时,全国多个省市的纪委书记实行了异地交流。目前,国家各部委局大多数监察机构由监察部派驻,一些省市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也实现了监察厅局派驻。

“为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建议全国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省级监察部门由监察部派驻制度、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肖红说。

肖红代表建议将行政监察法中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全国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对上一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也提交了一份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提案。他建议加强监察机关垂直领导。

“行政监察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独立地行使职权。行政监察,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实行垂直的领导,监察部门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其成员组成由各级人大提名、选出组成。监察的职责直属上一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直属中央的监察机构的管理。”韩方明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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