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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防控,特别是农药管理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建设,对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影响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五”期间,各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制,改革管理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药生产和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在农药登记管理、市场监管、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监控四个环节上,管理效能还普遍比较薄弱,现存的诸多问题制约着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也不利于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药产业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有交叉,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如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分别由发改委和质检局管理,市场执法监督分别由农业、工商和质检部门管理,致使相关工作协调难、扯皮事情多,造成一些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农药商标和商品名管理脱节,造成“一药多名”或“多药一名”,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农药经销秩序没有根本好转
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目前,我国虽然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只有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和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负责资质审查的部门,任何单位(包括个人合伙的私营企业)只需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经营农药。加之一些地方工商机关以核发营业执照作为创收的途径,希望发照越多越好,从而,造成农药经营许可形同虚设,农药零售市场已经无条件放开。据调查,目前农药经营者合法的只有不到一半。经营者本身大多不懂农药,不能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给予农民用药指导,难以推广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药产品,不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此外,农药市场还存在不平等竞争,农业技术部门既是农药经营的管理部门,又是市场化的销售单位。
三、农药生产和使用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为严重
在具体的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对大企业管理严格、对中小企业管理难以顾及,对产品药效比较重视、对环境保护较为淡漠等现象。致使落后甚至淘汰的农药生产技术工艺仍在使用,并且资源浪费严重、假冒伪劣盛行、污染环境等等。在农药使用环节上,由于我国农业绝大部分是个体化生产,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在选择农药时多从短期药效或价格角度考虑,更容易选择高毒或者是不合格的农药,难以理性躲避假冒伪劣产品的损害。加之,我们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农药使用管理和农药残留监控制度,致使一些地方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突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并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该看到,除了加工过程中的问题外,食品生产中农药使用(包括使用不合格农药和过量使用农药)也是影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管理法规落后
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颁布实施已近10年,许多规定与当前农药和农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一些制度存在缺陷,对违法生产、制假销售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强。
二、管理职能设置不合理,多头管理,体制不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复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现行农药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委、经贸、质检、工商、环保、铁路、民航、卫生等多个部门。《农药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没有执法权;发改委、工商、商务、质检、环保、专利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药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确规定。多头管理致使责任不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涉及职能和权力时都争着管,但在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时,都推卸不管。政出多门,分头管理,难以形成责权统一的监管和执法合力。管理职能交叉、协调困难,致使监管工作效率低,易出现漏洞和死角。
三、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经费和手段不足
一些地方农药管理力量薄弱,执法体系不健全,手段不完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配合,执法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撤并了管理机构,有的地方转为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造成了管理机构的缺位和管理能力的弱化。由于管理经费没有保障,使一些地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者以罚代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一个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管理。为此,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农药管理体制。我们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药管理虽然已经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鉴于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有必要把《农药管理条例》升格为《农药管理法》,以更有效地调动政府和民间资源,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农业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二、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
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农药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科学界定职能,依法设置机构。鉴于我国目前的体制状况和现实可能,应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残留监控)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管理等问题。
三、落实农药经营备案和特别许可制度
应该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普通农药经营备案、剧毒高毒农药特许经营和农药经营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要求普通农药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一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点、经营产品、负责人姓名、联络方式等信息,以便管理部门掌握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对杀鼠剂和高毒农药实行特许经营,建立剧毒高毒农药可追溯的购销记录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增强其专业知识、防护技能和经营能力。另外,统一以农药登记管理为核心,取消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实行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设施注册和编号制度。
四、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把基层农药管理和农药残留监控纳入公益性职能,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队伍。增加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管理手段,保证管理经费,提高执法水平。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赵光华 民进中央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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