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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内会外看“两高”报告:和谐深刻影响司法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4  |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法院抓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有好处”、“检察院大力查处商业贿赂,震慑了违法犯罪。”3月13日下午,代表委员们热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作的工作报告。

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行贿档案查询……细数一年来的司法进步,代表委员们认为,和谐的理念,丰富了司法的内涵,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实践。

法官不做“官老爷”——司法为民便民

【报告亮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有6520个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有328个中级法院和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厅。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万人次。

【会外追踪】湖南省石门县地处湘西北山区,山高路远,一些当事人来法院打一场官司要走100到300公里路。当地法院推行了巡回立案、上门立案、远程立案措施,减轻老百姓诉累。

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代表说,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立足点。法院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在封建社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老百姓难以利用司法程序寻求正义。解决打官司难,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

江必新说,司法为民是和谐司法的核心理念。我们现在强调司法便利,就是要减少诉累,把更多的方便让给老百姓。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法院可以做到亲民、便民、利民、为民。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救助困难群体,让社会主义的法律成为全体公民的保护神。司法为民还要求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做法官的,不能做“官老爷”,高高在上。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主席高宗泽委员说,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果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维权,遇到不方便、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会积累更多社会矛盾。法院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司法保障、法律服务,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建设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作用。

公正让百姓看得见——以公开促公正

【报告亮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全国已有2171个检察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

【会外追踪】河北省武安市的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院拟撤案的一起受贿案进行了监督。主办检察官李学军说:“过去办案更多的是内部监督,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我们办案人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更加注重依法办案。”

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代表说,检察机关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司法的正义既要体现在结果上,也要体现在过程中。这就是我们常讲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司法的过程要让老百姓看得见,要让群众参与进来。

司法的公正、公开需要一系列制度来支撑。姜伟说,这几年,高检院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推行行贿档案查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尊重老百姓知情权,让大家参与、监督,避免司法的暗箱操作。这些做法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司法理念。

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谢朝月代表说: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在公开方面都迈出了重大步伐。法院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检察院在检务公开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

【报告亮点】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30.41%调解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160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去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已侦结29966人。一些检察院尝试诉前走访、刑事和解、跟踪回访等制度,对公正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会外追踪】福建的法官们,已习惯为争得面红耳赤的当事人泡一杯“司法功夫茶”。法官把双方请到茶桌旁“聊天”调解,宽松的氛围,连誓不两立的当事人常常也能握手言和。晋江市中级法院法官姚志阳说,采用“功夫茶”调解,成功率高达60%以上。

律师吴德立委员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社会矛盾凸现出来,解决这些矛盾离不开司法系统的参与。司法部门应采取多种司法调解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影响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两高”报告实事求是不诿过不饰非,承认存在案件执行难、案件办理拖拉、有些司法人员为民观念淡泊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去年,法院系统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有效规范审判权行使,有利于公正审判。

在法院、检察院办案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更好地贯彻。代表委员们都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近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这些措施惩罚犯罪的同时,有利于尽快修补、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姜伟代表感慨地说,和谐这一时代主题,对法院和检察工作都有着最为直接、最为深刻、最为广泛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理念已经成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自觉实践。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一切必须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裴智勇 刘鑫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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