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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难”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我们进行了
调研。通过走访省、市土地管理、规划、建设、拆迁等相关部门,并与拆迁代理公司、中介评估机构、被拆
迁户等拆迁相关主体进行座谈,我们发现目前拆迁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之间存在互相抵触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仅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现存地方法规
存在着与之立法精神乃至具体法条相悖之处。调查中有这样一个事例:某被拆迁户因补偿价格问题未搬迁,
被开发商非法强行拆除了其房屋。被开发商非法强行拆除房屋的被拆迁户不能以民事诉讼形式状告开发商,
又因为房屋灭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从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完全丧失了司法救济
的途径。
2.货币补偿价格过低
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补偿价格。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户往往存在在一、二类
地区“拆一”,在同类地区的二手房不能“买一”,在三、四类地区商品房不能“买一”的结果,他们很难
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更谈不上购买新房。目前在老城区居住的拆迁户多为收入偏低的家庭,拆迁使相对
稳定的生活秩序被打乱:如自主谋生渠道被改变、工作地点距离的加长、子女转学的困难、故土难离情结等
因素,使大多数被拆迁人希望能就地或就近还建,普遍不接受目前的货币补偿方案,由此形成诉求对立,拆
迁受阻。
3.拆迁缺乏整体规划,适合中低收入被拆迁人的房源的供不应求
大拆大建易导致拆迁总量失控,当拆迁总量超过可容纳的饱和值,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会因供应严重不
足而急剧上涨,就可能引发其他矛盾在短时间内集中凸现。
当前整个商品房市场结构的不合理的现象突出,适合大多数拆迁户的小户型、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很少,
部分拆迁户担心拆迁后因好房子买不起,合适房买不到而沦为无房户。
4.缺乏专门机构协调
由于拆迁工作涉及许多政府部门,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个整体工程,但目前缺乏一个协调、
统一拆迁相关事宜和各部门的专门机构。
5.实施拆迁的操作方法不完善
操作上的不规范造成的越扯皮越得利、越往后走越受益的现象,导致听从号召、服从政策先搬迁的人补
偿价格低,越等越闹补偿价越高的不公平现象。形成先走吃亏,人人争当“钉子户”;一户不走、多户攀比
;一处拆不动、多处都观望的被动局面。
6.被拆迁户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
由于没有规定听证环节,被拆迁户没有对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期限、还建地址等事项的参与制定权,其
意愿得不到表达;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被侵权后,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也不予受理,致使被拆迁户没有
获得合法救济的途径。拆迁之后产生的诸如户口的迁移、子女入学、转学等问题也只能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
,其权利严重缺乏保障。
7.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
历史遗留的“华侨产”、“文革产”、“宗教产”、“残疾人产”等各种问题比较复杂,而现有相关政
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加大了拆迁的难度。
建议如下:
1.进行立法和法规修改,切实保障被拆迁者权益
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或者修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不
同,可以要求各省和省会所在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相应修改现行拆迁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
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有关司法解释,使被拆迁人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对于野蛮拆迁、非法
强拆他人房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此外,应进行拆迁法律、法规专项
审查,对各部门有关拆迁的规定中相互矛盾和抵触之处进行审查清理。
2.抓紧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稳定房价,增加安置房源
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争取进一步把商品房价格增幅减缓下来,增加中
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建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各地拆迁
规模统一调配安置房源,近期可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主要用来优先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在拆迁总
量上进行控制,落实“反对大拆大建”的精神。
3.较大幅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适当提高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使居民通过拆迁获得合法和合理的利益。在条件成熟
时,对于选择实物还建的,不应要求被拆迁户承担旧房与新房之间的差价;对于选择货币还建的,则应参照
稍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予以补偿。除此之外,还应提高对搬家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
费等拆迁安置的补助标准。
4.提高保底标准,提供充足房源,让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或实物还建
建设部住宅设计强制规范规定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为45~50平方米,建议保底面积增加至此标准;加快经
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例不得少于70%的规定,使低保户和困
难家庭通过拆迁有效改善居住条件。按现行拆迁规定,切实保证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还建的权利。
5.实行“先安置、再拆迁”的安置前置原则
对安置方案不成熟、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更不得动迁;对涉及拆迁户较
多,面积较大的项目,最好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期分阶段实施。政府也可以根据规划先行收购部分房屋,
作为拆迁前的准备,用于过渡安置。
6.拆迁土地出让收益及补偿支出实行“阳光财政”并接受审计
建议各级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拆迁区域居民的补偿安置支出,政府不应因拆迁谋取被拆迁户的
利益,与民争利。政府应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对资金支出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7.建立专项拆迁基金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从土地收益及相关渠道专门划拨一定比例资金,建立统一的拆迁安置补贴及扶困救助备用金制度,以加
大解决困难问题的力度。对住房困难、收入又微薄的“双困户”确实无力购房的,在保底补偿的基础上,给
予特殊关照政策,如安置廉租房、一次性补贴若干年廉租房租金补贴或助其购房等;同时,对被拆迁户的就
业也给予安置,对残疾人等特殊被拆迁人应当有额外的照顾。给按时或提前搬迁者以更具吸引力的奖励政策
。
8.统一“四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解决好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适当放宽实际形成的“居改商”等有争议房屋的性质认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较高价格补偿。对“华侨产
”、“文革产”、“宗教产”、“残疾人产”等四类房产统一补偿标准,便于实际操作。对因历史原因形成
的房产问题在拆迁时应实事求是地处理,在可能情况下给予照顾。
9.与当地“房屋价格指数”联动,适时调整补偿政策措施
安置补偿价格在评估时应参考该地块在“招拍挂”中的实际成交价格,以此作为估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使安置补偿价格更趋合理,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在评估确定后应考虑市场实际变化因素,与当地“房屋
价格指数”联动,随之上下浮动,以解决动迁滞后形成的差价问题。
10.全过程、全方位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拆迁
安置方案要争取大多数被拆迁入的理解和认可,相关信息必须主动、适时的公开,并可对重大问题的决
策进行听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个别“浑水摸鱼”者无可乘之机,也可有力
地监督拆迁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拆迁”。(作者是王少阶民建中央副主席,湖北省政协副主席;作者蔡玲是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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