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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启兴委员的发言
——破解当前农村金融边缘化问题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变革强力推动下,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与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市场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农村金融被严重边缘化。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问题和现状
从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资源供求正沿着两个极不对称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成长对金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农业对资金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农业的整体资本投入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内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渠道却面临着不断减少甚至资金“抽血”的威胁:正规金融机构不断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信用社普遍因经营性困难而资金严重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功能日益萎缩,邮政储蓄成为农村储源“城市化”转移的管道。具体看,这种边缘化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县级金融机构大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出现“空洞化”现象。银行大幅度撤销或合并县级及以下营业机构和网点,将经营重心转向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简称“五大”),县域及农村银行营业网点急剧减少。此举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导致县域及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直接加速了农村金融边缘化。
二是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幸存下来的县及以下营业网点普遍被剥夺了贷款决定权,变成单纯的吸存窗口,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有几千亿元。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资金供给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对“三农”的支持显得力不从心。
三是机构缩减,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弱化。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且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不能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弱化,使金融对农民的服务水平很低,农民几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四是农村保险业严重落后于“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实现农业产业化,确保农业稳定和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但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难以应对“三农”风险需求。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撤离农村市场。在中国经济已经融入全球经济的大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的这种改革已成趋势。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更不可能进军农村金融市场。问题就转换为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后的低端市场谁来进入,谁来培育。
第二,传统农业属于弱势产业,不被银行青睐。相对工业类项目而言,农业项目获利周期长、利润低、抵御风险能力差,对自然灾害如干旱、雨涝、霜冻、病虫害等难以有效防范,且农民小额贷款业务笔数多、数额小(几百至几千元)、农户居住分散、情况复杂,管理起来战线长、难度大、成本高,商业银行都不愿涉足。
第三,金融环境不佳。各级政府或多或少存在的行政干预,支农金融部门内控制度不严,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农村信用环境薄弱,致使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农村金融机构亏损面大,贷款难收回,造成金融机构惜贷,进一步加剧了农民贷款难,如此恶性循环,积重难返。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重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制度的一种创新,应遵循“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三条原则,本着资金支持与机构建设、机制转换并重的原则,既要解决“水”(资金)的问题,又要解决“渠”(机构多元化)的问题,建立功能齐全、辐射全面、互补互助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后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是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
二是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高投入、低产出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高风险性。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土壤。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5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制度优势;二是信息优势;三是成本优势;四是速度优势。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措施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因此,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应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方向。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任启兴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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