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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探索“和解”新机制 化解矛盾推进社会和谐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3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努力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对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4250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支持,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360件。

“在影响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至关重要。”全国人大代表尹忠显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介绍,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125976件,在所有行政案件中,资源、城建和公安行政案件位居前三位,占全国行政案件的52.80%。

肖扬在报告中介绍,人民法院正在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赵大光把这个新机制称作“和解”机制。

赵大光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

“为此,全国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赵大光说。

具体来说,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6年,在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32146件,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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