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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西部省、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也被大量征用,大批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凸显。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围绕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
一、存在问题
(一)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目前,农村征地拆迁在不同县区、不同项目上,都有不同的补偿政策,标准各异,各类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偏低的问题,造成同地不同价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同一块地得到两种不同标准的补偿。农村各镇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更是不一。农民对此意见很大,农村基层干部也无所适从,工作难做。
(二)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现有的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农业产值严重偏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产值数倍的方法计算,规定为产值的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亩产值1000元计算,最高补偿费为3万元/亩。即使按最高标准,也远不能补偿农民创业、安置等费用。一名机关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收入可买一名农民赖以生存一辈子的土地。
(三)安置方法单一。失地农民没有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虽然各地文件制定了各种不同的安置办法,但主要是采取以货币化的形式一次性安置补偿,让其自谋出路。西部地区多数县是农业县,工业不发达,劳动力安置的就业途径狭窄。由于区位条件和农民自身条件有限,多数失地农民缺乏市场竞争能力,难以用土地补偿金去创业。没有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机制,劳动力有效转移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四)缺乏社会保障体系。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双重功能,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消失。土地补偿金如不能用于创业,只能解决当前的生活所需,年老、生病或因对补偿金使用不当使失地农民陷入困境,同时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也无法独立支撑失地农民养老、生病、失业等所需费用。有的县通过政府协调将部分失地农民纳入低保,但标准很低,纳入的对象也很有限。
(五)政府应支付给村级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一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拖欠现象,另一方面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没有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的制度。各地情况不同,村与村之间分配、提留的比例都不同,没有起到壮大集体经济,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依靠的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改革开放后,城郊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加快城市化步伐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推进的成本,先富起来的农民把大部分积累放在住房上,甚至在征地拆迁前突击建房,政府财力难以补偿农民在住房上的损失。
(六)土地补偿遗留问题较多,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如过去征地时,有的采取免农业税代替补偿的做法,现国家免去农业税使这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其它补偿;有的对被征地的年产值计算脱离实际;有的城建用地补偿按公路建设用地低标准补偿;有的至今还拖欠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没有及时解决。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可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行近、中、远郊三个区位层次的土地适用不同的土地补偿标准,同地类适用同一标准,合理确定土地的区位价和地类价,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妥善解决好征地过程中政策不一、标准偏低的问题;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适当提高和调整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制订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征地补偿标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费不足的问题。改变安置补助费直接发给失地农民的支付方式,将安置补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中去,为失地农民建立持久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将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作为征地问题的前提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和程序的重要内容;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为失地农民设计一种“少交费,少得益”,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为准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要对完全缺乏就业能力、生活特殊困难的失地农民纳入低保,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改变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单一的补偿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补偿渠道,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扶贫开发,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还给村集体,用于农民生活安置和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规划区以外的一般有收益的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租赁、联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依靠,减轻政府压力。
(四)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失业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使其享受失业人员减免培训费政策。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开拓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多渠道的就业方式,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市场就业环境。
(五)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认真督促法定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和对侵害失地农民的事件的处理。要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样,解决好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凡失地农民问题没有解决好的地方停批新增建设用地。
(陈汉彬委员:致公党贵州省主委、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廖中才委员:致公党贵州省副主委、贵州省侨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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