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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高新"企业受宠 意在建立创新型国家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重点。着力通过为高新企业营造良好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产业的改造升级,最终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

1.关于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多年实践证明,这种以区域为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极大地挫伤了许多区外企业的积极性,更导致了大量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返程投资”、“翻牌注册”等企业违规行为,甚至存在套取税收优惠、偷漏税行为,造成招商引资恶性竞争,区域内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区域间发展失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取消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既规避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漏洞,有效抑制区域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又有助于发挥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2.关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下的企业就只能据实扣除,而不能享受实际发生额150%扣除的税收优惠。对于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承受研发投入风险的能力较低,尤其是在新产品开发未能初见效益的情况下,二次大幅度研发投入,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而上述规定更加削弱了他们投入的决心和勇气。这虽不能说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但也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新产品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和力度。尽管在税收平衡上,既要鼓励企业增加发展力度,又要保障财政收入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但相对于财政投入,税收政策主要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激励。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这是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的关键性举措,可以真正实现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还需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证该规定能够可操作,杜绝出现以研发为名,实际是变相投资等偷税行为。

3.关于过渡期的设定。

这里所讲的过渡期是专指税收优惠的过渡期,指对于过去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尚未到期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给予其一定期限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上述规定既可以减少新法实施对原优惠企业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体现了政府信守承诺的品格;既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可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至于过渡期内的具体安排,如税率如何过渡、新旧优惠政策之间如何过渡等问题,则可以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成为一国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和创新能力的竞争,而企业则是创新的源泉和不绝动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此时整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当其时,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的具体落实和细化,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刘淼: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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