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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车位等归属问题如何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组长王利明接受中国网专访,就百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

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和听取民众意见,立法者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因此,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两个令人感到头痛的问题

作为《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王利明承认,在起草过程中,至今仍有两个问题让他感到头痛:一是小区的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归属问题;二是业主委员会能不能成为诉讼主体问题。许多人提出建议,说应当将小区的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归业主所有。王利民认为,将二者归属业主有利有弊。有利的是业主的财产增加了,不利的是业主的维修义务和费用增加了。而且一旦它们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谁来管,谁来承担责任,毕竟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因此,要不要将煤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归业主所有,还有待认真思考。

另外,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王利民说,他本人赞成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诉讼,但如果业主委员会成了被告,问题就复杂了。一旦业主委员会输了官司,许多业主不认账,法院判了却不能执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他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王利明最后表示,相比前六审,第七审《物权法(草案)》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进一步强化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强调了对国有、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另外,《物权法(草案)》写法和表述上也更加完善和严谨。(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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